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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财产划分合同的法效性

李维律师2022.01.30367人阅读
导读:

秦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分割财产的依据,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那么登记离婚的财产划分合同的法效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秦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分割财产的依据,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关于登记离婚的财产划分合同的法效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一、案情简介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07年5月,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双方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12月,秦某要求分手,并与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秦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分割财产的依据,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二、法院裁判情况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内容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做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该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对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离婚协议具有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欠缺有效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离婚协议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该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另一种观点则否认上述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样否认了上述离婚协议的拘束力,但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参考”,即:“男女双方在诉讼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也可以说,赋予了法官对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第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慎重的从事意思表示,这对于婚姻行为和其他亲属法上的行为显然是必要的”。

第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

我们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既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包括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来取得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而附登记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一般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关键在于审查订立协议的目的,如果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当条件(即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离婚问题仅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很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知,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故应当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决定其是否成就,任何一方均可以使协议不产生约束力甚至故意使其不成就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从表现形式来看,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明确写明什么是所附条件,但从本质上来看,登记离婚是财产分割的前提,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故理论界将其界定为“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3]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一切财产,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在时过境迁一方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时,再拿出以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所期待的成本利益可能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时离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对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四、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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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胁迫签订离婚合同后是否向法院诉讼重新划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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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财产划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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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离婚合同财产划分范本

    内容: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4、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5、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那么离婚合同财产划分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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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中未作划分的共有财产诉讼划分会获得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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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合同中未作划分的共有财产诉讼划分会获得支持吗

    内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约170000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关于作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约定的原因。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合同中未作划分的共有财产诉讼划分会获得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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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后能重新划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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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协议离婚后能重新分割财产吗如果协议离婚后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的,那就是一方发现对方隐藏,或转移,或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除非能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那么合同离婚后能重新划分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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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来说,结婚半年男方提出离婚并不需要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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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需明确财产划分才能合同离婚吗

    内容:需明确财产分割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离婚,并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那么需明确财产划分才能合同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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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后想起漏分了财产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合同离婚后想起漏分了财产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

    内容:离婚时,只把3处住宅、公司和存款分了。离婚3个月后,她才想起还有一个车库和两个小棚没分。李姓读者打电话咨询:2005年离婚时,漏分了一只股票,因为当时股市低迷,协议离婚的时候也没想到。针对漏分财产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就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那么合同离婚后想起漏分了财产可不可以要求重新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3072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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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只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合同不写财产划分有没有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合同不写财产划分有没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合同不写财产划分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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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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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合同书写“财产划分已完毕”为什么要慎重考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合同书写“财产划分已完毕”为什么要慎重考虑

    内容: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解析本案中,“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如何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离婚合同书写“财产划分已完毕”为什么要慎重考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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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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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

    内容:第二种观点为可取。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合同中的财产划分合同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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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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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请求划分财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请求划分财产

    内容:律师解答: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但是对于订立离婚协议时一方隐瞒财产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合同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请求划分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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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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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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