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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2022.01.31150人阅读
导读: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那么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关于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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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生育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未婚生育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

    内容:本文通过未婚生育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等问题,为你解读了非婚生子女的相关内容。由于中国实行婚姻行政登记制,只有经过行政登记,即只有在民政部门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那些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根据当地风俗只办了酒席就以为结婚的女子,就会发生在未婚生育的情况。在中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在交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以后,取得孩子的身份。律师将在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抚养、涉外继承等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为中国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一份努力。那么未婚生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1912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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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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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死亡赔偿金继承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死亡赔偿金继承

    内容: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遗产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给死者的财产,而是给近亲属的赔偿,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切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特征,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切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特征。

    张旭律师
    2023.08.0970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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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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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男方离世女方能否继承遗产,同居关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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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同居男方离世女方能否继承遗产,同居关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内容:庭审中,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况且两人共同经营了画廊还获得了收益,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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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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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

    内容: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二)、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一)、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那么涉外继承公证的流程以及需要重视的相关事项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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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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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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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继承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数字遗产涉外法定继承探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数字遗产涉外法定继承探究

    内容:在无国界网络空间给“数字遗产”涉外继承带来确定连结点的难题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给人们提供了灵活,自由的法律选择方法,适合确定性因素较差的法律关系。“数字遗产”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客观存在并难以绕开的问题,这对“数字遗产”进入合法遗产范围带来许多困难,并使其由于在不同国家继承法律中承认度不同而造成法律冲突。那么数字遗产涉外法定继承探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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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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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权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四位死者均有继承人,因此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人先死。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推定长辈胡公先死亡,其财产应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分出胡公的个人财产80万元和半幢房屋作为遗产,由胡大、胡二、胡三、胡水、王氏共同继承。胡大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分出胡大的遗产30万元由余氏、胡水和王氏共同继承;胡二的遗产30万元由王氏继承。
  •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哪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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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哪两类

    内容: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哪两类(一)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也作出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即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在地法。这种区别制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那么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哪两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3114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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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中的管辖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中的管辖确定

    内容: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遗产,首先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书;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出国手续。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予以帮助。那么涉外遗产继承纠纷中的管辖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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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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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

    内容:在中国,会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在交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以后,取得孩子的身份。这就需要由法院来确认父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同时规定抚养权与探视权。律师将在涉外离婚、涉外收养、涉外抚养、涉外继承等一系列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为中国的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做出一份努力。关于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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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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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家事案件有哪些代理技巧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涉外家事案件有哪些代理技巧

    内容:广义的涉外家事案件,不仅包含身份关系涉外,还包括有财产关系涉外、涉及某些案件事实涉外。案由也不仅包括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也是常见的涉外家事案件。又比如,夫妻均为中国国籍,双方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一套房屋,在涉及离婚诉讼时,他们的离婚案件也具有涉外性。但是,涉外家事案件又与境内的家事案件代理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主要在于涉外家事案件的一些特殊程序要求。涉外离婚案件也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是毕竟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特殊的具体规定。

    任冰峰律师
    2022.03.2270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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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内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那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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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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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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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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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什么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内容: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执行赠与财产的人。由于遗嘱对遗产的处分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接受,他们就与遗嘱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做见证人就难以保证其见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张嘉娱律师
    2022.04.11206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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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涉外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内容: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姚平律师
    2022.03.2276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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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吗

    内容: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吗(一)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开始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继承开始继承人的客观意义的继承权才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才产生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称为遗产继承权的主体。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是遗留的财产,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存在的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才为遗产。《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那么财产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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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内容: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那么涉外继承关系的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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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

    内容:关于我国继承法公布施行后,有关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公证处在办理此类涉外遗产继承的有关公证书时,应分别情况办理,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和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都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可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1985年8月3日[85]司公字第124号)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85)鲁司公函字第16号函收悉,如无确实把握,要逐级请示。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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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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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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