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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李孟阳律师2022.01.31836人阅读
导读: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那么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关于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特定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定权属于债务人。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权人行使特定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特定权为形成权。特定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特定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特定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债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债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债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债的效力。特定之债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特定权人为债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特定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人行使特定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特定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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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连带之债及其有怎样的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什么是连带之债及其有怎样的效力

    内容:什么是连带之债及其有怎样的效力一、连带之债的概念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那么什么是连带之债及其有怎样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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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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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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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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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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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那么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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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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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813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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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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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绝对效力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绝对效力是什么

    内容: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绝对效力是什么(一)对外效力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不真正连带之债内部追偿的性质是让与请求权。那么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绝对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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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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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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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内容: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效力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那么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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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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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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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

    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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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74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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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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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内容: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那么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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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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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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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891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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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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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

    内容: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那么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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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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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之债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连带之债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连带之债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连带之债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之间及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应从两方面来看,一为其外部效力,二为其内部效力。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各国立法不尽一致。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那么连带之债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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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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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内容: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那么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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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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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

    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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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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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

    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15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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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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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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