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
导读:
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蔡某某,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用。原告主张有28万元的投资款属共同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某离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诉,6月20日,蔡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产的范围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停职后用家庭资产28万元投资开办企业或入股,其经营期间有债权11200元,以上应予分割。那么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蔡某某,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用。原告主张有28万元的投资款属共同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某离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诉,6月20日,蔡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产的范围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停职后用家庭资产28万元投资开办企业或入股,其经营期间有债权11200元,以上应予分割。关于夫妇共有财产划分离婚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情】
原告:蔡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后结婚,婚后育一子,现年13岁。婚后不久,被告的封建思想和大男子主义逐渐暴露出来,在家从不做家务,不管孩子,十几年来没洗过一次衣服,没刷过一次碗,稍不如意就对原告破口大骂或拳打脚踢,原告曾于1996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朋友和家人的劝说下就原谅了他。2000年8月,被告停职经商,把家庭所有积蓄投入生意中。被告经营期间,并未交给过家里任何的生活费用。家庭支出全靠原告一个人的收入。原告因长期劳累,患颈椎、腰椎突出等病,严重时下肢疼痛、麻木,行动受限,于2002年下岗治病,在原告治病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对原告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反而视原告为累赘,不管不问,不拿钱,还侮辱原告没病装病。2004年2月26日,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2004年5月下旬,不知什么原因,被告申请撤诉。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由原告居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主张有28万元的投资款属共同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原告身体有病,无能力照顾孩子,孩子随被告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被告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身体条件比原告更有优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后结婚,1992年5月9日,婚生一子,现在上中学。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投,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日渐淡薄,1996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为此起诉于本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被告原系某小学教师,2000年8月停职经商,因其忙于生意,对家庭照顾较少,原告患有腰椎、颈椎突出等疾病,致使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2004年2月26日,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蔡某某离婚,同年5月24日李某某撤诉,6月20日,蔡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起诉时曾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后认为自己身体不好,确实无能力照顾和抚养子女,要求由被告抚养,被告亦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抚育费用。原告现已下岗,无其它收入。被告辞职后,现在上海工作,其工作收入情况不详。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产的范围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停职后用家庭资产28万元投资开办企业或入股,其经营期间有债权11200元,以上应予分割。原告自1999年始即患有腰椎、颈椎突出等疾病,医药费13000多元均由原告自己支付,被告应当负担1/2。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一)被告在某某市某某区科委注册成立某某市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的审批文件及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表及区科委拨款3万元科研经费的单据,用来证明9万元投资款系家庭出资。(二)某某市科峰助剂厂的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及申请注销登记的注册书,用来证明某某市科峰助剂厂系由李某某出资15万元开办的私营企业及2003年6月18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2004年3月注销企业的情况。(三)被告李某某与李、肖、沈等三人签订的组建上海易路工贸有限公司投资股份协议(时间是2003年3月1日)及上海易路工贸有限公司的产品价格宣传广告(时间是2003年3月16日),用来证明被告在上海易路工贸有限公司投资4万元的情况。(四)2004年6月29日给某水洗厂的收货单,证明有11200元的债权未收回。(五)蔡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及医疗费单据1宗,证明原告有病及治疗花费13000元的情况。庭审中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及科峰助剂厂的注册资金都是借的,注册完后就还上了。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自注册后就没有开展过经营活动。科峰助剂厂于2003年6月份就已不经营了,注销后该厂无任何利润。上海易路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虽是被告所签订,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故不存在4万元投资款的问题。对证据(五),被告认为,原告确实患有腰椎、颈椎等病,但医疗费用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单据虽在原告手中,但不能证明是原告个人支付的,对证据(四)被告否认,但在(2004)某民初字第297号卷宗中,李某某承认有11200元的债权,债务人系某水洗厂。经庭审质证后,法院认定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原告现居住某小学宿舍楼3-506号住宅,系原、被告集资45000元取得的,现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该房建筑面积87M2。
双方所说的债务问题均无有效证据证实。
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彩电、摩托车各1台,家具及生活用品一宗。
【审判】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性格脾气不投及认识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自1996年至今双方曾多次来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原、被告已达成共识,离婚后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育费用。考虑到原告下岗及身体有病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告可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80元。双方现居住的某小学宿舍3-506号住房,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确定该房由原告居住。如当事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就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根据采信的证据可认定科峰助剂厂、科峰高新材料研究所均系被告投资开办的私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两个企业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无证据证明这两个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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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情】
原告:蔡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