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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于海明律师2022.01.311087人阅读
导读:

对于在包二奶等案件中存在的第三者是否应成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对象,笔者持否定意见。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遭受其配偶侵权后,只要在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允许受害方向其配偶请求赔偿。据此,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对方伤害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其它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则为2年,均自受害方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那么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在包二奶等案件中存在的第三者是否应成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对象,笔者持否定意见。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遭受其配偶侵权后,只要在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允许受害方向其配偶请求赔偿。据此,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对方伤害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其它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则为2年,均自受害方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关于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主体

笔者认为,有权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当事人为夫妻一方,诉讼对象为其配偶。一方面,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故婚内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主体具有特殊性;基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而从原则上讲,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但若当事人婚后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在其遭受配偶侵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其近亲属代为提起诉讼,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诉讼对象应当为受害当事人的配偶。对于在包二奶等案件中存在的第三者是否应成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对象,笔者持否定意见。婚姻共同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因而婚内侵权不涉及婚姻共同体之外第三人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者对于侵害受害当事人配偶身份利益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一般侵权之诉。同时,笔者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关于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共同侵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作为追究第三者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以便于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婚姻,侵害他人配偶身份利益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婚内侵权成立的时间条件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文第一部分已有论述),有侵害就应到有救济,而不应以离婚为前提。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遭受其配偶侵权后,只要在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允许受害方向其配偶请求赔偿。至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适用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等四种侵权,适用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据此,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对方伤害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其它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则为2年,均自受害方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三、婚内侵权赔偿适用的情形

笔者认为,凡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使对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应当允许受害方请求赔偿,而不应限定于《婚姻法解释(一)》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1、何谓侵犯配偶人身权?若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一般人身权,如暴力殴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受害方可以直接援引一般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救济。

这里我们研究的人身权主要指配偶权及由此派生的其它身份权(这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论述)。那么,配偶权应当派生出哪些权利呢?笔者认为,应当包含且不限于姓氏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权、人身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生育权、计划生育权等。另外,一方还有要求对方对其保持性忠诚的权利。

2、何谓侵犯配偶的财产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无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除日常生活需要之外,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造成共同财产减损的,应当视为对配偶财产权的侵犯。例如,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当然,法律在此是以授权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损害救济权,如果受害人认为维护家庭的和睦比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重要,他当然可以选择忍受来自配偶的侵害而不适用这一制度{2}。那么,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达到何种程度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呢?笔者认为,法律在此不便做出具体的数额规定,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在个案中,法官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侵害程度小到不足以依靠法律进行调整,对于这一诉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而法院即使受理,也应当尽量使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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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需要赔偿的费用的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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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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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依法给予赔偿。至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意义重大,成为某种象征。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即使你们对宠物狗“寞寞”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无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假如宠物被撞死是由于司机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司机应当按照狗的市场价格向你们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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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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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为人实施环境污染侵权后,损害赔偿责任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确定的。同时要由侵权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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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内容:在民事领域,我国法律要求请求损害赔偿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就意味着我国婚姻法否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浅析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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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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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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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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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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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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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事故须发生在建筑工程区域的施工过程中;2、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3、事故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4、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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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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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一般是侵权的。但如果赠与财产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的,则其享有独自处分权,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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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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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类,可分为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简单型税制和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5、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7、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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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婚内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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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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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内容:侵权损害赔偿是一项法律制度,用于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侵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建立健全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中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等措施,努力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陈明月律师
    2023.06.1986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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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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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5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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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民法典》第1091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即未限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中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例大量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立法脱离了我国现实情况,受害者若不能依法追究对他人家庭破裂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惩罚过错方,保护弱者。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第三者处以罚金。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87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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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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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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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9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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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索赔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内索赔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吗

    内容: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案为典型的婚内索赔问题,其争议焦点即在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有人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对夫妻财产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且丈夫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在保留婚姻的情况下提起婚内索赔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因侵权人没有财产而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婚内索赔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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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7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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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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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对于在包二奶等案件中存在的第三者是否应成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对象,笔者持否定意见。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遭受其配偶侵权后,只要在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允许受害方向其配偶请求赔偿。据此,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对方伤害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其它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则为2年,均自受害方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那么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31108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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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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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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