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

导读: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被告邓XX答辩称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审判结果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X与被告邓XX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熟睡之际的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且原告被砍伤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926528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被告邓XX答辩称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审判结果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X与被告邓XX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熟睡之际的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且原告被砍伤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926528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实生活中你或许听说过“闪婚”婚前双方了解的比不多一方故意隐瞒了神经病病史婚后其中一方受到“家暴”致使离婚的案例也不少那么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案件法院该如何处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件经过
1993年10月11日原告石X与被告邓XX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1997年5月26日凌晨邓XX在家中持菜刀将熟睡的石X砍伤多处。石X受伤后当即被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997年6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案发后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石X左脸所受损伤系重伤左颈部左前臂系轻伤左肩部左上肢系轻微伤。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XX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X外没有个人财产。1997年6月17日石X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XX离婚该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1997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9月原告石X以邓XX为被告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持刀在我头部面部颈部肩部砍致使我身体十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处为重伤其余分别为轻伤及轻微伤。受伤后我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且将进行左臂二次手术需费用约1万元。特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人民币4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邓XX答辩称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同时发生此事件时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受伤后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用均已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现要求我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失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X与被告邓XX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熟睡之际的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且原告被砍伤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926528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2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石X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邓XX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项合计为4132328元。
被上诉人邓XX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上诉人石X与被上诉人邓XX原系夫妻。邓XX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砍伤石X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邓X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石X是邓XX的法定监护人故邓XX砍伤石X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X承担石X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而不是免除他的民事责任。石X的医疗费共计为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石X要求邓XX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审不予认定和支持是正确的。
石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