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是否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导读:
诉讼中其妻作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种观点认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应当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应受理。也就是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那么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是否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诉讼中其妻作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种观点认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应当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应受理。也就是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关于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是否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某怀疑其妻周某有外遇于2003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在上海市天潼路某号的窗户外见周正在窗下的床上睡觉用事先准备的一只塑料瓶内的汽油倒入牛奶盒先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并将装有汽油的牛奶盒和点燃的卫生纸扔向周某而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因烧伤致面容毁损构成重伤。诉讼中其妻作为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翁某判处刑罚没有争议但对发生在家庭中的故意伤害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被害人的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本文仅讨论轻重伤案件致人死亡案件不在此列)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理由为
其一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律并未规定以被害人和被告人身份的不同作为是否成立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84条又将被害人的主体给予扩大其中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时该解释第88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其中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未以被害人和被告人身份的不同作为是否成立的条件。所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侵害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二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被害人的诉权应给予保护若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但审判和执行可分离。由于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其诉权应当给予保护。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院一般可主持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依法予以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以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没有专门的规定但该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以前述条款完全可借以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同时按照人民法院审执分离原则审判与执行应当分离。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后该民事判决应该由一审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即使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但其与被害人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在财产没有分割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相应款项的规定中止执行。如果婚姻关系依法被解除并财产已作分割则可以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家庭暴力引发的赔偿应当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应受理。
其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混同失却依法赔偿基础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该法第46条又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实施家庭暴力的”。该条款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新增加的规定其前提必须为“导致离婚的”。发生在夫妻间的故意伤害案件即属于上述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作为离婚的主诉与损害赔偿的附带之诉形成的合并之诉。从诉讼原理而言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亦无从主张。没有离婚的事实当然也就不发生赔偿之事。发生在夫妻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夫妻一方的被害人一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是一致的。由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而除非事先约定被告人的财产则从中无法区分出来倘若判决的话执行财产中就有可能一部分财产是属于被害人自有的份额。自己赔自己赔偿也就失去实际意义。况且司法实践中因家庭暴力而提出损害赔偿的是否同时提出离婚诉请并不一致有的夫妻反目导致离婚也有的仍维系着夫妻关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作了上述限定。同时“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婚姻法是专事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依据“实施家庭暴力”而提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的规定同样可以作为阻却进入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
其二家庭(夫妻间)暴力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出离婚同时提起因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和财产利益又因法律关系复杂不宜作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针对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的刑诉法规定的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将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一并处理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一个便捷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而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所以首先解决自然人的身份关系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即使当事人提起了离婚而离婚诉讼又必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及财产等利益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被告人的非犯罪行为带来的即不是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一则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共同诉讼审理时相当繁琐一般难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二则离婚损害赔偿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所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