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该不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
导读:
假若民事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作了财产分割的,在恢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应当依法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假若民事离婚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恢复审理时,应判决&ldquo,[评析]笔者认为,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评析]笔者认为,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二、被告人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丈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84元。
本案在判决时夫妻双方还没有离婚,并且没有查清是否有约定属邓某的个人财产。[评析]笔者认为,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因此,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假若民事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作了财产分割的,在恢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应当依法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假若民事离婚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恢复审理时,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该不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4年4月,出生于广西藤县的女子邓某与许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双方相互责怪。为这事,自2005年以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感情日益破裂,已经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邓某把结婚时的嫁妆搬回了娘家。晚上7时许,邓某在丈夫家又和丈夫许某和家公发生争吵,许某及邓某的家公叫邓某以后不要踏入其家半步,邓某因激愤到厨房拿菜刀砍伤丈夫的颈部,后被在场人及时制止并报警。许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共用去医疗费2684元。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损伤属于轻伤。本案在判决时夫妻双方还没有离婚,并且没有查清是否有约定属邓某的个人财产。
[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丈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84元。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附带民事诉讼,其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被告人违反了两种法律,应承担两种法律责任,而引起要承担这两种责任的原因,恰恰是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只不过是为了审理上的方便,将本该是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罢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解决应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在程序的许多方面也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二、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已依法离婚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婚内判决赔偿无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离婚是赔偿的前提条件,赔偿是离婚中有过错一方的必然结果(除非受害方自愿放弃赔偿)。因此,只有先离婚,才有赔偿之说。
其次,从社会效果来说,判决婚内赔偿的标的无法执行。一方面,未经过离婚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确认的,即使婚前或婚内有约定是个人财产,但一方反悔或否认的,必须经过法定确认程序确定下来,才能执行,否无法执行。但这一法定程序则是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范围。另一方面,在未离婚之前,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要执行,到底是执行谁的财产?因此,显然是不现实的。三是从立法的精神来说,凡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必须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若是不能执行的条文,绝不是立法的本意,并且会被学术界普遍认为不能执行的条文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引起刑事追究的主要原因是妻子用刀砍伤丈夫,其实质就是家庭暴力,并且该家庭暴力后果达到法定追究条件起点轻伤以上。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上,虽然妻子有过错,但缺少“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故笔者认为判决婚内赔偿丈夫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顺便说一说本案的程序处理方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立案,但必须是在审理期间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离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先中止审理,待民事判决结案后,才恢复审理。假若民事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作了财产分割的,在恢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应当依法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的经济损失;假若民事离婚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恢复审理时,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