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却发现根本没结婚怎么办

导读: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与李某之间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应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笔者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说明结婚证是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的惟一法律上证据而其取得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离婚时却发现根本没结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与李某之间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应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笔者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说明结婚证是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的惟一法律上证据而其取得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时却发现根本没结婚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析在讨论该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与李某之间因缺乏必要的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应认为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因为十多年的同居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而且在十多年里两人都在内心把对方作为法律上的配偶对待而且双方各自的单位邻居亲属和相识的同学朋友都在事实上把他们两人看作夫妻关系两人所组成的家庭的户口登记薄上也明显标明两人是夫妻所以双方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婚姻登记上的暇疵不能影响双方夫妻关系的成立。第三种意见认为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应该根据法律和本案特殊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待定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经调解两人又重归于好就应说服他们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如果不能和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严格地说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而应按非法同居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按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理由如下
1法律关系的认定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不能过于迁就事实情况否则就有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和原则也于法理不通。作为判断是非的司法机关法院的职责是在准确判断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判案不能把本来在法律上不存在但事实上与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一样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了照顾当事人一方或者大众的普通情感或认识而硬作为法律关系来认定否则不但还是严格适用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不但法院不是正确适用法律有违法院职责而且后果必将是纵容更多的人认为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结婚登记也能成立夫妻关系其社会效果十分危险和严重。事实就是事实就像本案一样法院的职责只是在认定的事实上解读并适用法律而不是曲解法律迁就事实尤其在我国法官并没有造法的职能即使对法律的扩大解释原理和原则显然不是本案适用的情况。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案才不是对违法的纵容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当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明显违法行为不能在本案中由法院予以维护也根本不是纠正违法的问题。
2在上述法律适用原则的大前提下通过分析具体法律规定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以说这条法律规定得十分明确就是男女双方要想成立夫妻关系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是程序条件因为婚姻是最明显的一种人身关系所谓“婚姻大事”不能由他人包办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当面表述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登记机关的登记人员当面聆听和审查这是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目的是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必须严格遵守。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说明结婚证是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的惟一法律上证据而其取得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试想都像本案当事人那样“取得”结婚证书而被认定为夫妻关系成立法律的规定岂不等于没有规定?岂不成了儿戏?本来严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就会变得滑稽可笑了。违法行为不管基于什么情理情感事实原因都不能得到保护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否则就是在纵容大众公然违法于社会效果上是十分危险的。至于本条规定的补办登记那是在双方同意继续所谓事实婚姻的情况下而本案中的情况不是那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