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婚精神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东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说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律对离婚精神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东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说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法律对离婚精神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亮对黄芳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亮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王东亮赔偿黄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