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离婚请求分割初次离婚时已赠与的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

导读:
2013年9月10日刘某某起诉至云阳法院要求与温某某离婚对包括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读大学期间由温某某给付生活费学费。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某与温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财产归女儿所有。本案中二人经过离婚结婚再离婚初次离婚时双方已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再次离婚时否认赠与协议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再次离婚请求分割初次离婚时已赠与的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3年9月10日刘某某起诉至云阳法院要求与温某某离婚对包括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读大学期间由温某某给付生活费学费。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某与温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财产归女儿所有。本案中二人经过离婚结婚再离婚初次离婚时双方已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再次离婚时否认赠与协议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关于再次离婚请求分割初次离婚时已赠与的共同财产该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某某(女)与温某某(男)于1991年3月经温某某的哥哥姐姐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3年3月1日生育女儿温某现正在读大学。两人于2005年1月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后将产权登记在温某某名下。2008年1月31日刘某某温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定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双方子女抚养女儿温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及财产归女儿所有男方只有居住权三双方债权债务分割女方负责偿还娘家的债务650000元其它债务归男方偿还。
2010年为了女儿能够顺利考取大学并鉴于二人感情得到一定修复刘某某温某某于同年2月26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儿顺利考取大学后双方因行为性格等原因而分居生活后温某某起诉离婚云阳法院认为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温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驳回温某某离婚诉求。2013年9月10日刘某某起诉至云阳法院要求与温某某离婚对包括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读大学期间由温某某给付生活费学费。诉讼中温某某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温某某提出讼争的房屋已由二人在2008年离婚时赠与给女儿双方未对赠与协议行使撤销权协议有效该房屋应该归女儿温某所有。温某某于2012年在李某某处借款40万元未偿还其提出若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该40万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共同负担女儿大学期间的生活费与学费。
审理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某与温某某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对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某与温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即本案诉争的房屋及财产归女儿所有。由此可见刘某某与温某某双方对所争议的房屋在2008年协议离婚时已作出了处理。之后双方并未对该协议行使撤消权。因此该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中财产赠与有效。温某某明确表示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小孩温某的抚养费由温某某承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温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之后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4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该笔债务由温某某偿还。同时温某某也明确表示愿意偿还此笔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纳。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小孩温某独立生活前的抚养费由温某某承担共同财产床三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桌子一张热水器一台微波炉一台榨汁机一个空调一台归刘某某所有债务40万元由温某某负责偿还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刘某某要求分割在初次离婚时已明确赠与给女儿房屋一套)。
评析
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登记在温某某名下的云阳县新县城住房一套的是否进行分割即刘某某和温某某初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人经过离婚结婚再离婚初次离婚时双方已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且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再次离婚时否认赠与协议效力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云阳法院驳回了刘某某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从以下的法律界定中可以得出该裁判结果。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刘某某与温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云阳县新县城房屋一套截止于2008年1月31日二人初次离婚之前该房屋应定性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1月31日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此得出当时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发生法律效力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必须是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包含赠与合同内容虽然所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双方形成的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温某没有可被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且赠与人在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刘某某与温某某不再享有该房屋产权。
由上文论述得出该房屋已不是刘某某与温某某合法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起诉要求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