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导读:
李x得知后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1402室的使用权归自己同时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依兰得知后认为该房屋购买于二人婚内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为二人结婚登记后经济独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依兰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x得知后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1402室的使用权归自己同时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依兰得知后认为该房屋购买于二人婚内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为二人结婚登记后经济独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依兰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关于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1各自向单位买房离婚后属共同财产
李x和张x(均为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2001年5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早在1998年1月李x以1547万元购买单位宿舍1402室1999年张x向单位购买海珠区昌岗东路的501房。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理。
2002年李x到国外读书并取得外国国籍之后定居国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张海和家人一直住在1402室。2010年12月张x将昌岗东路501房出售他人。
李x得知后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1402室的使用权归自己同时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
法院认为昌岗东路501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501房出售价为1138万元张x应将50的房价款569万元分割给李x。
关于1402室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后各自组织家庭和生育子女张x及其亲属现居住在1402室目前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x从2002年起出国后已在国外定居。因此确定上述房屋由张x方居住使用。张x应对占用李x的50使用权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其逐月支付。
案例2经济独立前买房离婚后各分一半
2000年9月依x和周x均为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从2006年起分居最终周x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并认定二人自2006年5月12日分居后各自经济独立。
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周x以其个人名义以2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珠区清华街的2102房并分三期支付房款但在二人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直至2010年10月该房屋才被房管部门登记在周x一人名下。依兰得知后认为该房屋购买于二人婚内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为二人结婚登记后经济独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依兰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离婚后仍可起诉
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中均涉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但离婚时未分割的情形。离婚后是否还能分割财产最关键的问题是该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符合上述第17条的规定无论当时是否获得产权证明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