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导读:
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那么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关于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关于房产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民法典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我们国家儿女结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6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大亮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10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张印富律师认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