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举证能不能证明“二奶”关系
导读:
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可能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故笔者赞同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另外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该严格掌握当事人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谓第三者提出。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那么捉奸举证能不能证明“二奶”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可能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故笔者赞同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另外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该严格掌握当事人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谓第三者提出。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关于捉奸举证能不能证明“二奶”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否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当事人自己捉奸举证能否被法院采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关于捉奸举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而捉奸行为过激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权益结果反而会影响婚姻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从证据学角度来说通过捉奸取的证属于“毒树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坚决予以反对。故有人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一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应该采信捉奸举证。至于在捉奸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码事可以另行起诉否则举证渠道就无法畅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笔者不赞成捉奸举证这种做法弊大于利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可能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故笔者赞同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另外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必然联系捉奸只能证明通奸的事实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专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而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有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的证据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捉奸可以证明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此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但不能作为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理由。另外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该严格掌握当事人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谓第三者提出。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无过错方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的同时提出离婚后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