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作用
导读:
1捉奸证据对离婚精神赔偿请求的作用。2捉奸证据对证明对方的同居关系的作用。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那么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捉奸证据对离婚精神赔偿请求的作用。2捉奸证据对证明对方的同居关系的作用。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关于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作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捉奸证据对离婚精神赔偿请求的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
2捉奸证据对证明对方的同居关系的作用。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
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3收集捉奸证据的必要性。
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4聘请调查公司收集捉奸证据是否可行?
如果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而是想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在这种情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
5法院对捉奸证据的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若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构成了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6捉奸证据对财产分割的作用。
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从上文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的分析介绍中看出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说无过错方所掌握的捉奸证据全部都能被法院所采信。因此离婚当事人在收集离婚证据时最好向离婚律师咨询以免花冤枉钱办冤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