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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翁玉素律师2021.12.22171人阅读
导读: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关于“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我们婚姻律师网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为,目前,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 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完全贯彻了上海高院的这个精神,在此案中,驳回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性行为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成为一个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

为什么上海黄浦法院不支持追究过错方婚外性行为、不履行“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呢?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利用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四、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五、“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

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玲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page]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 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哦。


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2000年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北海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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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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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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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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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捉奸”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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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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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出轨”证据对诉讼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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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出轨”证据对诉讼的影响不大

    内容:离婚时往往一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调查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往往忽略了其它准备工作,这样得不偿失。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无非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证明感情破裂;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法庭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重点在于调查了解婚后感情的发展方向,感情的主流状况;离婚的原因是可改变的物质或其它外在因素还是性格等无法改变的内因。这部分存在证据瑕疵和客观上的困难。表现在: 2、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才是必备的审理事项。那么离婚“出轨”证据对诉讼的影响不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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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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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内容: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那么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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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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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

    内容:实践当中离婚诉讼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分手离婚的情况较多,但是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认定“第三者”却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要求过错方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第三者的证据呢?一是类如“保证书”、“道歉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据,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悔改书等。那么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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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用“黑工”要付代价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招用“黑工”要付代价

    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6条就规定了招人不当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这家公司没有与那位销售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与其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却是无法赖账的。劳动合同可以起到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从这家公司吃“冤枉官司”的教训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白在录用人员时要让应聘者递交有效的劳动手册,确认他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合同,否则就可能掉入“非法”用工的泥坑。那么招用“黑工”要付代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1099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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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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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内容:一个多月前,李某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经理大骂李某并声称要炒掉他,李某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两个礼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函,表明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员工发生无理由旷工10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同时拨打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李某的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事后,李某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没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冷静对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或通过工会、调委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切忌一走了之,给维权之路自挖陷阱。那么职工遭遇“口头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1272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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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情证据的认定是怎样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外情证据的认定是怎样

    内容:上述证据要做到法庭采信,应牢记依法取得。比如除了在自己家里当场捉奸外,要取得在其他的饭店、宾馆和旅社的婚外情证据,最好通知律师、公安等司法部门协助取得。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那么婚外情证据的认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358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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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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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

    内容:6月房产新政实施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绕不过的坎儿。“税网恢恢,疏而不漏。”有关专家就房屋交易双方提示了其中的四大风险。风险三不过户先公证公证效力受质疑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那么“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653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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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侦探“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私家侦探“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内容: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私家侦探“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22105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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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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