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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捉奸”的证据效力

段建国律师2021.12.22796人阅读
导读:

“抓贼抓赃,捉奸捉双”是我国古已有之的一句俗语,在老百姓心中其证据作用是毋用置疑的。那么对于“捉奸捉双”的捉奸证据其法律效力倒底如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这也同样说明了当事人有依法调取证据的权利。那么论“捉奸”的证据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抓贼抓赃,捉奸捉双”是我国古已有之的一句俗语,在老百姓心中其证据作用是毋用置疑的。那么对于“捉奸捉双”的捉奸证据其法律效力倒底如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这也同样说明了当事人有依法调取证据的权利。关于论“捉奸”的证据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抓贼抓赃,捉奸捉双”是我国古已有之的一句俗语,在老百姓心中其证据作用是毋用置疑的。那么对于“捉奸捉双”的捉奸证据其法律效力倒底如何?笔者拟从法律规定与实际可能论述一下捉奸证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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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是不是能作为认定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有第三者的铁证呢?证据的取的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用捉奸举证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因为捉奸这一行为在取证和举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此导致一些人为达个人目的,而采用造假、伪造证据进行非法取证,用以满足诉讼之需求。捉奸这一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仅会伤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利,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公顺良序。由此可见,法律一般是不提倡和采用捉奸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只有在特定的性况下的捉奸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一方是在发现对方与他人通奸的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出面所采集的捉奸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另外就是证人取得捉奸证据虽有违法行为存在,但该捉奸证据可以运用其他间接证据来与之相互进行映证,并与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锁链,则该捉奸同样具可以作为认定案年事实的依据;最后就是对方这一捉奸证据不予否认而作为自认的结果时,虽然这一捉奸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但因对方对这一事实的存在承认,而导致捉奸证据具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

捉奸证据的取证过程当中毫无疑问是会还涉及到隐私问题的。隐私其实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是人格权的一种。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必然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隐私也不是都绝对的予以保护,如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不仅违反社会公德,同样也伤害夫妻感情,就夫妻而言,一方如果与他人通奸是不属于隐私范畴的,因为他违背了婚姻法所确立的“相互忠实”的义务,双方都有权知道对方对自己忠实的程度,如果将与他人通奸作为隐私对待,则是鼓励通奸者的行为,通奸者也会以此作为挡箭牌来掩饰自己违反道德的行为。但不管如何捉奸取得的证据其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这也同样说明了当事人有依法调取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取证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当事人自己去取证;二是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去取证;三是在证据通过以上方法不能取得时,可以申请法院支调取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是来源于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只有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以后,律师才能进行调查取证,可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权利本源是来自于案件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从现有的我国法律来看,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存在一个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其通过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同样也不为法律所认可。这几种取证途径是基于当事人主义这一人权化的结果的要求是一致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解决长期以来法院的职权主义模式,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是法院认为应当调取证据时,法院才可以进行取证。从当事人取证的举证证明效力来看,都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质证,这不仅不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反而强化证据的证明效果。当事人在取证时的合法性在这里尤其重要,因为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情景,因此,当事人在取证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的原貌,法律也不会认可。

综上,可以肯定的是对捉奸证据因其涉及到取证过程的合法性问题,所以一般来说,捉奸证据是不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但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故只要不是违反公顺良序,不是在侵害另一个更大的法益情况下取得的捉奸证据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应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如出于非法目的,并且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与之相互佐证时(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据上具有优势时,即通常法理上所说的优势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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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婚外情取证方法及证据效力

    内容: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婚外情取证方法及证据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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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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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一般是不承认捉奸证据的,证据的收集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关联性,用捉奸举证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对方有出轨或者重婚情形的,应当采取写保证书、报警、证人证言等合法方式进行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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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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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捉奸获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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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捉奸获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捉奸获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这个要分情况来认定其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在原来是有争议的但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在自己家里“捉奸”拍摄的照片录像如果没有过激的侮辱性言行也没有非法宣扬传播那么就可以拿到法庭上当作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这种照片或录像由于擅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因此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据使用。不仅如此拍照者还可能会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种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那么捉奸获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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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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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传真件的证据同样具备证明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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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时中的“公章陷阱”

    内容:高某辗转拿到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红色的公章,最后再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盖有这枚公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辩称: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不过我公司的确有多枚并未备案但含有序号的公章,但就是没有序号为“(三)”这个数字的公章,因此我公司否认该公章的效力,也不认可这份合同。那么签订合同时中的“公章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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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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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那么“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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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撕毁欠条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它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份被撕毁欠条的粘贴件。对于这份粘贴件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应首先从证据的“三性”来审查。重新粘贴的欠条因经过人工剪贴,已不再是原件,可以视为证据的复制件。因欠条原件已不复存在,所以对证据的复制件应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因为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应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毁的欠条是形式不完整的证据,应视为瑕疵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诉讼证据。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现有的证据都不足以达到证据标准上的高度盖然性,因此,法官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最终的结果。本案中,若如原告所言,被告是强行撕毁欠条的,而原告却轻易放走被告,而不要求其重新出具新的欠条或报警,原被告之间也没发生身体接触或争执,引起旁人围观等,这些都与常理相违背。从人性角度而言,我们不能排除原告在被告撕毁已收回欠条后粘贴再次主张权利的可能,从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公平良俗的角度出发,应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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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那么“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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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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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内容:一些网友打电话咨询,“偷拍偷录”取的证据材料有没有问题,能否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法院是否能采信。比如,为了调查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那么“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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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内容:“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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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论“捉奸”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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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年合同”效力之争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百年合同”效力之争

    内容:双方的纠纷先经过乡里的调解,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最后某某村委会将方某某告上法庭,并有80多名群众到法庭“旁听”审判。法院判决“不可以”南丰县法院根据庭审认定案件事实为:1984年1月15日,原某某大队开会决定将位于大桥头的一块沙洲地承包给方某某,双方约定“给个人承包土地是公有制使用权”。“责任制长期不变,可包五十至壹百年”,“承包费200元正(整)在五年内付清”等内容,并用红纸写有一份合同书。那么“百年合同”效力之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359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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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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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

    内容:6月房产新政实施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绕不过的坎儿。“税网恢恢,疏而不漏。”有关专家就房屋交易双方提示了其中的四大风险。风险三不过户先公证公证效力受质疑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那么“税网恢恢,疏而不漏。”避税暗藏四大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653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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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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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因家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归属,并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其一万元——“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得具有“赌金”性质,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结论不是应然的,这要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那么“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36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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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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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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