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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林艳英律师2021.12.231103人阅读
导读:

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那么“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关于“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3年6月6日,孙某就生产40石板(40cm×40cm)的规格和数量与外商达成意向后,因缺乏资金,所以以共分盈利为条件吸引他人投资。吕某得知后表示有意提供8.6万元资金。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以上保证只限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由于孙某生产的石板存在质量问题,外商拒绝接受,致使该批货物积压,此后,孙某陆续低价出售原为外商生产的石板,并先后支付吕某现金74300元。2005年2月15日,孙某称其亏赔143243.87元,以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主张吕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吕某拒绝承担亏赔责任。2006年3月20日,吕某以其与孙某形成投资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其投资款未收回部分11700元,并赔偿损失8.6万元,两项共计977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孙某给吕某出具的“保证书”的性质及其效力,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借款合同,但“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应为无效;第二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个人合伙协议,应按合伙关系处理;第三种认为,该“保证书”属于无名合同,应参照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本案中的“保证书”缘何属于无名合同?

按照法律是否设有特别规定并赋予其一个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由于无名合同的形式、内容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所以在认定合同时,要以严格的文义解释确定合同类型,而不宜使用宽泛的其他解释方法,从而造成合同类型解释的范围扩大。也就是说,在认定合同类型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时,不应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去订立合同。而实际上,由于无名合同承载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复杂合意,是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体现,且法律没有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去订立合同,从而发生交易。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在认定合同类型时,应直接以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认定。

本案中,面对一个源自“合伙要约”、内容包含盈利分享和亏损保底、且一方不参与经营的合同,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类型,即判断系争合同属于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哪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从而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而本案孙某给吕某出具的“保证书”却不属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一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将借款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并对支付利息的方式以及限制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严格文义解释法,只有在严格符合这些规定时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而“盈利平分”和“亏本翻一番赔偿”在字面意思上根本不能等同于借款合同的利息,因而以此认定本案的“保证书”为借款合同显然没有说服力。二是该保证书中约定的事项也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定特征。因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所以,该保证书又不具备合伙关系的特征。三是该保证书中约定的事项又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其它任何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此,既然本案的合同是个“四不像”,难以归入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之中,且法律又没有限制当事人签订无名合同,那么就不能把该“保证书”牵强地概括为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有名合同。

二、本案中“保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无名合同的形式、内容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所以在认定无名合同及其效力时,不仅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类型,还要遵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原则。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性概念,在适用含有不确定性概念的法律规定时,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将不确定性概念予以具体化,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达到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本案中,从“保证书”中“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内容看,孙某在亏损的情况下,吕某不仅要收回本金,还要获得同等数额的赔偿,这显然属于暴利行为,且这种暴利行为是建立在孙某亏损的基础上。由于暴利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一,建立在他人亏损基础上的获利行为不仅违背善良风俗,且又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保证书”中“亏本翻一番赔偿”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但考虑到吕某提供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最相类似的借款合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的规定计算吕某损失的处理是公平、妥当的。

内乡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杨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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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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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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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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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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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内容: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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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那么“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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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内容: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相反,黑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建设工程领域中“黑白合同”的出现是合同双方经济搏弈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筑市场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有其深刻的形成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黑白合同”通常出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那么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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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由此可见,本案抵押合同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便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情形。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领取了该抵押工程的产权证,但是某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绝领证后与工商银行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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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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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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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72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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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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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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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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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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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内容:“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如果对“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则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对“订金”的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不是书面形式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即使符合前几个条件,但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也不能认定为定金。那么“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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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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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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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

    内容:实践当中离婚诉讼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分手离婚的情况较多,但是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认定“第三者”却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要求过错方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第三者的证据呢?一是类如“保证书”、“道歉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据,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悔改书等。那么离婚时哪些证据可以有力的认定“第三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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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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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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