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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陈宗琼律师2022.01.08434人阅读
导读: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那么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关于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

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

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为何要限定48小时?

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

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page]

工伤与否,赔偿差距悬殊

“限定48小时”这条认定标准因其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律师表示,他在代理案件中发现,“工伤认定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

“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与非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王律师说。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包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丧葬费(2个月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以及一次性救济金(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工资)。

“过劳死”能否算工伤?

律师认为,“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或者没有死亡,工伤认定部门理直气壮‘不予认定’,也不论案情、诱发因素、法律原则的适用、各种原因的结合程度、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滞后等等,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中,过劳死就是争议颇大的一种。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但学界和律师界已经在呼吁这一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今年11月22日发布的《2014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指出,由于过度劳动所导致的劳动者职业病和过劳死现象比较突出。

希望此次能够让外界了解医生的工作状态和强度,以及这种工作压力可能引起疾病的机理和概率。如这点能得到相对清晰的解释,那对工伤保险改革,包括医生在内的职工权益保护,都大有裨益。

建议取消时间限定 错不在“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倒逼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落实职工休息权。那么就应该采取更为科学有效的手段来界定何为工伤。应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死亡或者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都纳入视同工伤范畴。一条“善意”之举却被恶意使用,应当及时、科学地予以修订以补其缺,回归到立法本意和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出发点上来”。[page]

我们试想如果不是48小时,是96小时,是15天、30天,或者更长,那就不会有人在标准外了吗?错不应在48小时。只要他的死亡或伤残是由于超强度劳动造成的,我建议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这个依据可以在司法解释当中加以完善。

实际上,这些不乏先例。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赔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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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工伤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认定工伤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三)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ldquo派工单rdquoldquo出差通知书rdquo或者ldquo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rdquo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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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的司法实践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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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的司法实践

    内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均学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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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车主责认定工伤可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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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货车主责认定工伤可以赔偿吗

    内容: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职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单位的操作规程,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那么货车主责认定工伤可以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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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请的,有职工或者及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上班途中出车祸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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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上班途中出车祸能认定为工伤吗?

    内容: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骨折。过了一个月,小黄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经过调查之后,劳动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单位认为小黄是酒后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治安管理。“既然小黄在发生车祸时已经迟到,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成为单位不服的理由,因此起诉至法院。交警酒精检测后发现,小黄属于饮酒驾驶,并没有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是吸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小黄属于饮酒,不在这一范围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那么上班途中出车祸能认定为工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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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的相关规定包括: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48小时抢救治疗后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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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内容: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由来我国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那么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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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对员工工伤怎么认定没有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等。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确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如何认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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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如何认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内容:2005年6月23日,李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经审查认定李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李某。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何认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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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职工如果有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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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可见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江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江某虽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工伤途径获得赔偿江某虽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公司对江某的损害并无过错,可江某也不希望、放任或存在过失,且是为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害,公司也就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对江某作出适当补偿。江某也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那么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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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依法提出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的认定情形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工伤的认定情形

    内容:(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那么工伤的认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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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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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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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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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内容: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先行支付,即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据黄险峰介绍,截至4月底,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参保人数达到954.8万人,为全国最多。目前工伤定点医疗单位有88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单位13家。届时估计很多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那么深圳: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823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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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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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解析:疫情期间职工如果有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内容: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应当返还的主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而且,即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使得合同有效,该合同仍应认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主张,法院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那么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548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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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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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48小时认定工伤的,需要满足以下的七个条件,具体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那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0444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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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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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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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26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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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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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对工伤的有关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法对工伤的有关规定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劳动法规定了在劳动过程中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在国家建立的保险制度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会因不同的工伤伤残等级获得获得赔偿,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残赔偿标准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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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571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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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同月16日,孙某为表明其与外商之间的生意绝对赚钱的可信程度,向吕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加工40板第一个货柜608平方米的销售由孙某负责,盈利共分,如果亏本由孙某将投入本金8.6万元翻一番赔偿吕某。”据此,吕某将8.6万元现金交付孙某。相反,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吕某不仅不参与生产和经营,而且也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相反,孙某不仅要保证吕某所提供资金的安全,而且在返还对方所投资金时,还要支付吕某“亏本翻一番赔偿”的损失。那么“保证书”的属性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3110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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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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