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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张旭律师2021.12.2361人阅读
导读:

因家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归属,并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其一万元——“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得具有“赌金”性质,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结论不是应然的,这要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那么“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家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归属,并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其一万元——“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得具有“赌金”性质,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结论不是应然的,这要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关于“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家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归属,并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其一万元——

“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陈某称该犬系为黄某代卖,于是任某要求陈某一起去找黄某。见到黄某后,黄某称该犬系其家雌犬所生,由此引发争执。后双方协商,由陈某作为证人,双方在野外放犬,犬跑到谁家,谁就拥有所有权,如果该犬跑到一方家中,由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任某、黄某各拿出1万元交给陈某后,双方到野外放犬,结果该犬跑到黄某家中,陈某遂将2万元一并交给黄某。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

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采取民间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双方采取在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所有权,且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具有打赌的性质,这种方式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另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据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万元。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在野外放犬决定犬的归属并由一方给付另一方1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认定约定有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虽是出于二人当时的真意,但所约定的1万元给付具有赌金的性质,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应由被告返还所得1万元给原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得具有“赌金”性质,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任某与黄某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欲成为民事法律行为,须符合如下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任某、黄某均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民事主体,二人的约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问题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呢?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既然法律法规未将这种行为列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该行为是否就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呢?结论不是应然的,这要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约定在野外放犬以确定犬的归属,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民法上无可厚非,纯属当事人私法自治的范围,但一方给付另一方1万元钱的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赌金”的性质,该行为已构成了对善良风俗的违反,法律是不应该保护的。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任某在打赌输了以后,并未向黄某支付钱财,黄某基于约定向法院起诉任某追索赌债,同样会因为债务的原因非法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那么,本案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三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上缴国家。本案中,任某与黄某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其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即由黄某将所得1万元返还给任某。本案不属于应当适用收缴财产上缴国家的情形,因为只有无效合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此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因任某和黄某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院认定二人协议无效,判决黄某返还任某1万元是正确的。

周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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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白”合同实际履行,是否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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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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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是否可以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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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可以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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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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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1257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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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内容:“反跳单”条款是中介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未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自由。第二种意见认为“反跳单”条款是有效的,它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这种“反跳单”条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促使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反跳单”条款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314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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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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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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