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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中介服务隐匿收入的行为有什么后果

李孟阳律师2022.01.31219人阅读
导读:

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那么从事中介服务隐匿收入的行为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关于从事中介服务隐匿收入的行为有什么后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B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接到该市公安局涉税办反映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在1997年到B市从事招商引资介绍服务取得收入几十万元未申报纳税。B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当即对易某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和公安人员采取了口头询问抽查外调取证等方法取得了大量证据。

经查A市电脑咨询有限公司在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从业人员两人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计算机培训通讯设备招商引资和其他中介服务。该公司虽有工商执照但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实际从事个人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除中介服务业务外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其他经营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采取由A市两供销社出资金用资方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一家金融机构接收存款后违反贷款操作规程违规贷与B市某装饰公司使用B市某装饰公司付出高额利息(年息21~22)一部分用于抵补金融机构付给出资方的正常存款利息一部分用于补偿出资方应得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剩下的由B市某装饰公司用现金支付易某的中介服务收入。该公司于1997年8月至9月分3次分别支付息差105000元78000元78000元易某合计取得收入261000元放入了自己腰包。

通过检查税务机关认为易某作为某资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对税法是比较熟悉的利用公司变更地址之机频频改变公司住址与名称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报到注册不建立账簿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以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另外利用其自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的身份实际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易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易某所偷“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1474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偷逃个人所得税69520元。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

二分析

此案是地税局公安局联合侦办的个人偷税案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像易某这种情况利用公司的名义暗中却在从事个人经营收入不入账交易都是现金交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是我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又百般狡辩说是企业行为。

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机关的工作联系和配合齐抓共管治理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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