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导读:
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决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给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费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离婚时何某称自己待业在家生活不稳定所以要求董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万元。针对何某的这一请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费补助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制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经济帮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不履行经济帮助义务这一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夫妻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决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给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费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离婚时何某称自己待业在家生活不稳定所以要求董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万元。针对何某的这一请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费补助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制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经济帮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不履行经济帮助义务这一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夫妻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何某女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2004年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是再婚因此双方对待这次婚姻都非常谨慎。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决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给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费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婚后不久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何某买断工龄后待业在家偶尔打打散工赚点零花钱。在这种情况下董某同意每月额外给付何某500元生活费。因为双方当初有约在先并且董某每月都给何某一定的花费。所以两人依然履行当初的约定。
2005年两人出现纠纷要离婚。离婚时何某称自己待业在家生活不稳定所以要求董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万元。针对何某的这一请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费补助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况且双方当初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那么也就是说双方在经济上就没有任何往来关系离婚时也就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收入状况证据认定了下列事实虽双方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但是被告每月仍支付原告800元用于家庭开支。原告待业在家被告又每月支付500元给原告。并且虽然原告没有稳定工作但是原告依靠买断工龄费以及打散工所赚的钱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此外原告名下还有一套房产所以法院认定离婚时原告不属于生活困难情形。因此对原告的经济帮助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制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经济帮助。
被告董某的抗辩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那么双方在经济上就没有任何关系因而离婚时也就无须支付原告经济帮助。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明白夫妻分别财产制和经济帮助的本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通俗地讲夫妻财产AA制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自由处分的权利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允许夫妻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全部共有部分共有以及全部私有的约定说到底这是一种财产分割制度但是经济帮助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在夫妻之间设定的一种义务即离婚时当另一方生活困难时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它与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无关。
本案中被告董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不履行经济帮助义务这一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案为什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官的观点陈述可以看出根据被告董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何某不符合民法典上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因为民法典上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这样的情形才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才应当履行经济帮助义务。本案法院认定下来认为原告的情形不符合上述生活困难情形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