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什么
导读:
同时也的确存在为数不少离婚案件的被告或因害怕或因怕丢人或因不同意离婚等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审判人员不能盲目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草率作出判决而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对离婚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以下两点第一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那么离婚案中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也的确存在为数不少离婚案件的被告或因害怕或因怕丢人或因不同意离婚等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审判人员不能盲目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草率作出判决而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对离婚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以下两点第一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关于离婚案中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实践中不排除个别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企图利用缺席判决程序达到个人离婚之目的如一些当事人往往利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生气回娘家居住的机会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也的确存在为数不少离婚案件的被告或因害怕或因怕丢人或因不同意离婚等经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审判人员不能盲目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草率作出判决而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
对离婚案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再决定是否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并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这是防止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程序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三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