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讼哪一些需要法院管辖
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军人离婚诉讼哪一些需要法院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关于军人离婚诉讼哪一些需要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延伸
法律对军婚的规定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