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导读: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