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
导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那么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关于广东诉讼离婚管辖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