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法律有什么规定
导读: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那么涉外诉讼离婚法律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关于涉外诉讼离婚法律有什么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