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导读:
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那么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关于知识产品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中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的知识产品是指已经创作完毕尚未投入使用取得经济利益或者虽已使用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对已经使用(如专利技术已转让给他人取得了转让费)并获得了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它的价值已经实现并已特化为一种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产(如以货币为表现的稿酬专利转让费等)亦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它属于物质财产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其次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在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除外)并非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能得到法律确认而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并进而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知识产品的完成与获得法律确认有一个时间上的间隔也即知识产品在获得法律确认以前对其是否能够为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尚是未知的在此期间对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该知识产品进行处置确定其归属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
第三知识产品是无形产品作为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精神成果不可能对它进行物理分割因而对无形产品的分割只能从价值量上来确定然从前述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实现方式我们知道知识产品的价值量是不确定的和不可预知知识产品作为非物质产品虽然可以物化在一定的载体上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创作者的一种系统的完整的创造性思维如果抽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就失却入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显然不可能象物质产品一样用“分身法”来对他进行处置。故只有采取推定分割的办法来解决。所谓推定分割是由共有人协商约定或由法院判决确是各方在知识产品转让后的报酬分配比例即份额。这种人为分割的所谓份额只与缴纳有关费用转让知识产权的部分权能以及订立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后分配报酬有关而与共有人实施发明创造无关。3这种分割在法律也是有据可循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在此之前各方则据此比例缴纳有关费用(如申请费年费等)。从目前来看这种推定分割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是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推定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则藉此承担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和分享实施许可合同后所得报酬。譬如对夫妻共有的一部音乐作品进行分割时不对该作品的归属进行确认仅确定该作品使用后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对美术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所有知识产品的分割概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