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导读: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那么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关于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二房屋婚前买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是否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对于婚前个人存款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也没有公证那么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吗?另外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作为家庭开支使用那么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呢?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五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债务一起承担?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八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十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1教育费高中及以下教育费用一般属于抚养费。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等产生的高额择校费或子女因考试分数不够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生活费子女的抚养费以必要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产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支付。
3医疗费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担该高额医疗费的责任。
十四对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五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存在以下情况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而抚养费的给付对于有条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抚养费该协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费用则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愿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六离婚时继父母是否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继续抚养法律也不要求继父母给付继子女抚养费。如果继父母同意抚养继子女或给付抚养费的法律也不反对。
十七离婚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对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八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为由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恢复孩子原姓氏。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十九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二十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十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十二涉港离婚案件
(1)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2)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l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十四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⑴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⑵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⑶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⑷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以上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
二十五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08年7月15日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可能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笔借款是真的吗?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这么多钱可以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有存款记录。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二十六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十七怎样起诉离婚?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⑴向法院起诉离婚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⑵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离婚
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⑷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诉状中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
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
此外离婚诉讼有两个例外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八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二十九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吗?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是酒自动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与国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国家称别居制度)的国家不同。比如在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理。在我国分居即别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方式。非经法定程序的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三十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均能协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现实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和结婚一样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后经调解不成准予离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三十一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