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
导读:
在婚姻登记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否认其效力故本案应为离婚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同时还应告知石秀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首先从原告石秀所持结婚证及其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秀而应是其姐石平。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而法定婚姻关系应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原告石秀只有在与被告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起诉离婚。那么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婚姻登记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否认其效力故本案应为离婚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同时还应告知石秀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首先从原告石秀所持结婚证及其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秀而应是其姐石平。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而法定婚姻关系应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原告石秀只有在与被告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起诉离婚。关于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当时未领取结婚证。1995年10月份原告怀孕面临生产为领取生育证须补办结婚登记。而当时原告的年龄虽然已达法定婚龄但却不符合当地晚婚晚育的年龄要求。于是1995年10月8日原告便以其姐姐“石平”的名义用自己的照片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其身份证即给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的照片为原告本人。1995年11月原告生育一子。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10月原告石秀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兵“离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被告之间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此案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虽然是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登记结婚的但其本人已达法定婚龄且没有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另外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也是吻合的即使结婚证有瑕疵该瑕疵也是由于原被告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疏忽大意所共同造成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原被告间婚姻关系的存在。在婚姻登记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否认其效力故本案应为离婚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且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其姐与许兵系夫妻关系而非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就本案法院应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石秀与许兵的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法院同时还应告知石秀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如果石秀与许兵不去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关系”处理。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原告石秀所持结婚证及其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秀而应是其姐石平。因为石秀虽与许兵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领取的结婚证却是其姐石平的名字因此结婚证只能表明石平与许兵存在婚姻关系。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而法定婚姻关系应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由于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之间不存在法定形式要件证明的婚姻关系因此原被告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原告石秀只有在与被告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起诉离婚。
其次婚姻无效是指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当事人因其婚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宣告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原结婚登记应予撤销的一种法律状态。本案原被告是1995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的应适用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但本案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故法院不宜直接宣告该婚姻登记无效为此可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上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