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导读: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那么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关于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