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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2022.01.31340人阅读
导读: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三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那么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三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关于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因此经过调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第二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一种是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相反意见或者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而需诉诸法院解决。

三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二)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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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原则上是不存在反诉问题的。因为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诉讼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 诉讼离婚时怎样处理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诉讼离婚时怎样处理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

    内容: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那么诉讼离婚时怎样处理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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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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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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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诉讼中抚养费问题

    内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那么离婚诉讼中抚养费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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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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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

    内容: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该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公正司法的需要,重新设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处理规则,同时对该种居住权相关问题的处理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情况能够得到大体相同的司法待遇。那么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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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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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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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4、涉外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5、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

    内容:孩子随哪方抚养 ?那么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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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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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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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起诉离婚您需要带好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积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简要地写成起诉状,并提交给法院。
  • 离婚诉讼中立案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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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离婚诉讼中立案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当事人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原告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海法院规定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再按一定比例交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中立案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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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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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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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养费问题】最高院关于索要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限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抚养费问题】最高院关于索要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限定

    内容:最高院关于索要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那么【离婚抚养费问题】最高院关于索要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限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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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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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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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期限涉及到离婚相关内容的规定如下:1、如果当事人因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2、其他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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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

    内容: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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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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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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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内容: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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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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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下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需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准备充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注意不要错过开庭时间;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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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内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那么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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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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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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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任意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以及提交相关材料。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内容: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1.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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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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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总结诉讼离婚的条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全面总结诉讼离婚的条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内容: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全面总结诉讼离婚的条件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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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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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

    内容:二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四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那么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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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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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内容: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三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那么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3134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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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能不能对子女抚养权,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重新提起诉讼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后能不能对子女抚养权,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重新提起诉讼

    内容: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那么离婚后能不能对子女抚养权,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重新提起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28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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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内容: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亲子鉴定是一项将前沿医学科技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验证方法。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怀疑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已屡见不鲜,这时候亲子关系鉴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故,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法院可能会不准许。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以及另外一方对亲子鉴定的态度和反证情况进行推定。那么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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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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