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
导读:
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一)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那么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一)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关于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起诉离婚开庭的过程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刘兴丛茹编著民事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