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有效

导读:
关键字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协议明确约定位于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2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法理评析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字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协议明确约定位于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2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法理评析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字离婚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2000年12月27日和2001年6月15日双方分两次向共同的工作单位河南省人民医院交纳建房集资款计166010元分得位于郑州市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号房屋一套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书。2007年2月10日双方签订家庭共同财产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认可诉争房屋房款加装修费共计20万元被告要房子付给原告10万元原告离开该房。同年3月21日原告以付款人名义被告以收款人名义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共有的位于郑州市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住房款15万元家中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房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后双方未履行3月21日的协议诉争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原告认为应按2007年3月21日的协议分割诉争房产故诉至法院诉请如上。庭审中被告称其受原告的胁迫签订了3月21日的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予以确认。协议明确约定位于经三路7号院1号楼1808H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房款15万元整否则按银行利息付给。双方均应按照此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故原告支付房款即可利息不予支付。鉴于双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故应由原告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待房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上述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离婚后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2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理评析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我国民法典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一下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五个方面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赠与人明确规定该赠予只针对夫妻一方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允许结婚及离婚自由所以基于这两项意志的形成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再加上当事人都是成年人且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财产分配上的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一定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它是说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