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
导读:
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5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那么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5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关于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
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的而非必须的。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
律师还应注意的是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3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
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
4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交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5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