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
导读:
秦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网络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15股份的约定无效。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秦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网络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15股份的约定无效。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关于协议离婚约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会无效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张先生与秦女士于2004年8月结婚。2007年10月20日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分得深圳某网络公司15的股份。离婚后网络公司尚未形成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李某诉称其持有餐饮公司70的股权儿子张某持有30的股权。2008年3月李某获悉儿子未经其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将餐饮公司15的股份分割给儿媳秦某认为该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儿子儿媳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股份15的约定无效。
儿子张某辩称离婚时未及时将股份转让的约定告知母亲当时没有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同意母亲李某的诉讼请求愿意将15股权的对价(大约3万元)支付给秦某。
秦某提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夫妻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离婚中分割财产不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而且李某知道并认可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但由于各方属于家人关系不可能留存书面证据但依常理判断婆婆李某应当知情并同意。对于李某表示愿意购买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权价格进行协商坚持持有公司股份。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以及网络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就涉案股份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秦某认为李某知悉该股份分割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女方分得网络公司15股份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调整。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协议只符合婚姻法规定不一定有效。关于分割股权的约定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要求股东提供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离婚所涉股权转让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