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两种版本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导读:
法院审理认定祝某与范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并经城关区民政局予以确认。2008年8月21日两人在城关区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祝玲抚养两套住房均归祝玲所有范某放弃对房产分割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祝某必须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范某付清50万元的住房补助金。再上公堂离婚协议出现两个版本宣判后对判决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证据。那么如何认定两种版本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审理认定祝某与范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并经城关区民政局予以确认。2008年8月21日两人在城关区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祝玲抚养两套住房均归祝玲所有范某放弃对房产分割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祝某必须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范某付清50万元的住房补助金。再上公堂离婚协议出现两个版本宣判后对判决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证据。关于如何认定两种版本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守承诺前夫讨要住房补助款
离婚后范某多次向祝某要50万元住房补助款无果后于2008年10月8日将祝玲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庭审时祝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祝某根本就没有50万元是不可能同意给范某作出补偿的当时是受范某胁迫签约的。据此祝玲请求法庭对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并驳回范某的诉请。法院审理认定祝某与范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并经城关区民政局予以确认。2008年12月11日法院判令祝玲支付拖欠范某的住房补助金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登记离婚约定女方补偿50万
2003年5月兰州姑娘祝某和张掖小伙范某结为伉俪。婚后一年他们的女儿诞生。祝某和母亲一起照料女儿范某则经常驻外工作。女儿4岁那年范某发现祝某与一名经商人士产生恋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两人决定友好分手。2008年8月21日两人在城关区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祝玲抚养两套住房均归祝玲所有范某放弃对房产分割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祝某必须于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范某付清50万元的住房补助金。一系列离婚登记手续办妥后经民政局审查宣布两人解除婚姻关系颁发了离婚证。
再上公堂离婚协议出现两个版本
宣判后对判决表示不服的祝某并未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而范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寻找财产线索时发现曾经约定归祝某所有的两套房产一套尚在按揭期内另一套已于2008年10月31日卖给他人且已过户祝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年2月9日范某再次状诉法院认为祝某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该房的买卖契约。3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时祝某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住房补助款但“钱付清时协议自动生效”的声明系附条件的协议。
庭审进行到此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双方递交的离婚协议书有两个版本关于50万元住房补助款的约定中祝某的有“钱付清时协议自动生效”的表述范某的则没有。庭审结束后范某和祝某先后调阅了民政局留档保存的离婚协议书发现范某的与民政局留档的一致而祝某所持协议书的确多出上述10个字。随后法院也依职权从民政局调取了该份证据。4月12日法院审理后以买房者对涉案房屋已经善意取得范某亦未能证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并对其造成损害的情形。至于两份不同版本的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遂未作评判。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请。范某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解读
一哪份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对自己有利的离婚协议书主张各自的权利。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最高法在制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明确了五种情况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大于祝某手中的证据。
二两份协议的焦点争论就在“钱付清时协议自动生效”那句话上。那么离婚协议能否附条件或期限?
假设祝某所持的协议是真实的如果仅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协议“钱付清时协议自动生效”可以视为附条件协议。但这句话其实对祝某相当不利。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祝某涉嫌以假借订合同的手段方式恶意进行磋商先达到自己的目的再拒绝支付欠款最终导致合同无效这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否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譬如约定双方离婚一方不得再婚或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等这都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作为同意离婚的附加条款或者前提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明该协议离婚行为的违法性告知当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条件否则应当认定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
三签署离婚协议后当事人能反悔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而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要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同时要符合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