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
导读:
原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张笑某由原告抚养费用各半承担。离婚后张笑某中考未达到某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20000元的“择校费”。分歧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原告中考成绩未达某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按当地高中学校正常录取顺位原告可至其余中学就读而无须缴纳择校费用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坚持选择至该中学就读并缴纳基本教育费用以外的择校费具有择校性质。现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张笑某由原告抚养费用各半承担。离婚后张笑某中考未达到某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20000元的“择校费”。分歧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原告中考成绩未达某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按当地高中学校正常录取顺位原告可至其余中学就读而无须缴纳择校费用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坚持选择至该中学就读并缴纳基本教育费用以外的择校费具有择校性质。现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笑某现年16周岁。原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张笑某由原告抚养费用各半承担。离婚后张笑某中考未达到某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20000元的“择校费”。后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部分费用但被告认为该费用超出其能力承担范围且不属于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部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某法院。
分歧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分担原告为女儿缴纳的择校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另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择校费属于教育费的一种且学校开给原告的收据上明确记载该项费用从有利于陈某某学习成长考虑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教育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就读学生或入学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的学生进行招录时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众多家长为使子女接受更好教育的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的收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
评析
笔者认为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众多家长为使子女受到优质教育而角逐较好学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现象。这种收费作为一种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禁止和查处的对象因此它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原告中考成绩未达某中学计划内录取分数线按当地高中学校正常录取顺位原告可至其余中学就读而无须缴纳择校费用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坚持选择至该中学就读并缴纳基本教育费用以外的择校费具有择校性质。现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学生父母为此费用的负担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尽管为子女缴纳择校费的一方关爱子女的出发点是合乎亲情和正当的但由于择校费收取的非法性和法院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规范和宣示功能法院不应采取法律手段对这种费用进行强行分配负担否则就会形成从司法层面支持或变相支持这种收费合法化的错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