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有哪些规定呢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在我国离婚有哪些规定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在我国离婚有哪些规定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