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
导读: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
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驳理由一。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变更或者撤销作了规定。由此可以这样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民商合同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也并无二致。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反驳理由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第二种观点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综上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