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导读: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因此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因此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据此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那么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因此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因此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据此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关于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十七年现有一女十五岁三人均为沪籍。2002年李先生家族在上海松江合资发起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五人(其中包括二个法人)李先生持有该股份公司20的股权并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目前该公司拟在沪市上市。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产生争议。
分析
根据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对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只是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由于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能够顺利经营一般会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结合修改前的公司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期间从三年减为一年。
本案中李先生还是公司董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订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法律同时还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来提高这一要求。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因此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
2006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21条规定“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据此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抗也不能可能隐性的侵犯其它股份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简单的依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股权的转让。
案例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约定由李先生承诺公司上市后的五年之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张女士对张女士来说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由于李先生是发起人兼董事因此每年转让给张女士的股权不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25因此转让李先生所有股权需要在4年完成
其二若想迅速转让唯一的办法是李先生辞职但在辞职后的半年之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只能在半年后一次性转让
其三若李先生违约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交易手续张女士只能通过与李先生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双方的协议对违约的补救及罚则应当明确具体和详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