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按人头分的房离婚时怎么分配
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点。下面的案例,是对于按人头分配面积的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按人头分配的安置房,离婚时怎么分?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点。下面的案例,是对于按人头分配面积的安置房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情是这样的,李女士和蒋先生结婚后,遇到家里拆迁。根据当时按人头分配面积的拆迁政策,每人分得50平方米的面积。由于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又共同分得50平方米的面积。该安置房全部由男方出资,按照85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而此时该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后来二人离婚,男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该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7168元/平方米。对于李女士拆迁权益的计算方式及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首先认定,按照75平方米计算李女士的拆迁权益,其中包括李女士自己分得的50平方米,以及因为没有生育子女而分得的50平方米的一半。
法院然后计算女方对该安置房的贡献比例。女方虽然在购置该房产时没有出资,但由于女方的存在,男方才能多购置75平方米的面积。也由于女方的存在,男方能以8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置了市场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的75平方米的面积,每平方米节省了2650元。用女方贡献的2650元/平方米,除以当时的市场价3500元/平方米,得到的比例就是女方的贡献比例。
法院用7168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乘以女方的贡献比例,得出每平方米应当补偿给女方的金额,即5427元;再乘以应当补偿给女方的75平方米的面积,就可以算出应当补偿给女方的总金额。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应当支付给女方补偿款407025元。
【温馨提示】
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按人头分配面积的安置房,在离婚分割时,应当结合当时的拆迁政策,根据安置房上的各自的贡献值,计算权益份额,最终确定补偿金。
拆迁安置私有住房,离婚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为私人住房,夫妻离婚时,对该安置房如何分割?
(1)被拆迁房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该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拆迁房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该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产权,婚后该房被拆,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父母住房的价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现实生活中,拆迁安置比较复杂,掺杂的因素比较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