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制度漏洞有哪些
导读:
同时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人民对此限制怨声载道。直到奥斯都制定优利亚法对离婚重新做出限制情况才有所好转。虽然罗马的离婚的方式与协议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别但其由于过度自由而带来的对社会环境的极大冲击不能不作为对我们的警示。那么离婚协议制度漏洞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人民对此限制怨声载道。直到奥斯都制定优利亚法对离婚重新做出限制情况才有所好转。虽然罗马的离婚的方式与协议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别但其由于过度自由而带来的对社会环境的极大冲击不能不作为对我们的警示。关于离婚协议制度漏洞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协议离婚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协议离婚手续较诉讼离婚简便成本也相对较低。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从此条中不难看出协议离婚制度完全发挥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对登记机关规定的审查义务没有详加叙述并且登记机关也不可能做到准确详细的审查离婚双方的每个细节。同时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任何离婚理由换言之协议离婚不过分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细节。这样一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省时省事大多经过协商而采取协议离婚。
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成为离婚双方的首选方式但从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兼顾而言真的就是一种完善婚制度吗?诚然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法律也是。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发现错误进行修正的过程中完善的。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过分发挥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当前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就不应该对离婚加以限制。如果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就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侵犯从而也就是剥夺了离婚当事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我认为婚姻作为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必须是相对的而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旧中国大多是“夫权婚姻”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直到解放后妇女权利才得以保障。1980年首次确立了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行了感情破裂原则。但由于协议离婚只需离婚双方意思上达成一致即可形成一种类似于无责主义离婚。那么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进一步发挥是否会更有利呢?
古马是一个法律相当发达的国家但他在面对离婚问题上也有过不少教训。古马作为一个崇尚战争的封建君主制国家不可避免的推行“夫权婚姻”。君士坦丁一世于公元331年对丈夫和妻子分别规定了三项理由。丈夫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①妻子与人通奸②妻子谋杀丈夫③妻子堕胎。妻子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是①丈夫在家与人通奸②丈夫谋杀妻子③丈夫犯叛国罪。如果丈夫无正当理由离婚要立即返还嫁奁时后妻的嫁奁全部归前妻所有妻子无正当理由离婚除不能收回嫁奁外还要受流刑的制裁。到了优士丁尼一世时由于优士丁尼一世信奉基督教离婚限制更加严格。人民对此限制怨声载道。直到优士丁尼二世(公元565578)才以第140号新敕废除了以往对离婚的限制并主张“无夫权婚姻”。在“无夫权婚姻”夫妻虽各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最初任意离婚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并不常见。共和国末叶世风日衰男女成婚往往朝秦暮楚离婚之风日盛又仅凭一方意见使婚姻关系处于不明确不稳定之状态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直到奥斯都制定优利亚法对离婚重新做出限制情况才有所好转。
虽然罗马的离婚的方式与协议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别但其由于过度自由而带来的对社会环境的极大冲击不能不作为对我们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