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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李孟阳律师2022.02.02867人阅读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请示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我们经研究并征询外交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现就你院来文所说的几个案件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一仇大海与华玲离婚及李正雄与光濑道子离婚两案女方回国时有的把结婚证书留下有的把她个人所有衣物全部带走可见女方已无意再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什么夫妻感情。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应如处理的请示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本院受理仇大海男中国人与日侨华玲女原名蒲上华子离婚一案。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请示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我们经研究并征询外交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现就你院来文所说的几个案件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一仇大海与华玲离婚及李正雄与光濑道子离婚两案女方回国时有的把结婚证书留下有的把她个人所有衣物全部带走可见女方已无意再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什么夫妻感情。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应如处理的请示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本院受理仇大海男中国人与日侨华玲女原名蒲上华子离婚一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的复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请示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的处理问题我们经研究并征询外交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现就你院来文所说的几个案件在处理上提出如下意见一仇大海与华玲离婚及李正雄与光濑道子离婚两案女方回国时有的把结婚证书留下有的把她个人所有衣物全部带走可见女方已无意再与男方继续共同生活什么夫妻感情。更主要的是归国日侨一般的已不可能再来我国我法院也不可能征求她们的意见因此如不是别有原因我们认为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二陈炳昌与■井良子离婚案因陈在台湾还另有配偶而■井良子已有书信表示愿意离婚故也可判离。三你院今后如有需要商榷解答的问题希仍送华北分院处理。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与日侨离婚应如处理的请示1954年4月2日法一外字第243号最高人民法院一本院受理仇大海男中国人与日侨华玲女原名蒲上华子离婚一案。据了解原告与华玲于1951年年底向我区政府申请登记结婚介绍人为另一日侨名黑上房子已于1953年归国。但在未批准前即已同居婚后并无子女又华玲于日降后被匪山西铁路局留用。曾取得匪山西的入籍证明1952年华玲之父自日本来信以其母病危为理由召华玲回国。同时华玲与仇某感情平常经济情况又不甚好故华玲于1952年10月间返回日本。华玲走时双方未办离婚手续据仇某谈她曾将结婚证留下已交我院口头表示同意离异。华走后曾来信托仇某买东西。据本院推测双方感情可能不太环或仅因经济问题而离异。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为了再结婚本市公安局外侨科认为华已归国再入境则不易而且我们可以掌握事实上双方形同离异。似可根据男方请求判决离婚。本市外事处意见“因一方不在的涉外离婚问题如不在之一方居于未建交国特别是在日本很难取得不在一方同意离婚的合法证明仇与华之离婚问题既无法取得合法证明华在津又无代理人可令仇出具华同意离婚之私人信件由仇盖章或签字证明属实再由法院判决离婚华与仇双方事实上已离居又无子女再入境之可能极小”。该处已于本年1月25日以外侨54字第6号报告请示外交部但迄今尚未获批复。本院同意该处意见惟如是处理是否妥当请指示。二李正雄中国人男现在本市电信局任技术员申请与返日之妻子光濑道子离婚据李谈于1946年与道子在东北四平结婚有匪四平市府批示已交案1947年迁居本市1948年生一女婚后感情甚佳惟道子素患神经衰弱症1950年4月以后转剧变为分裂性精神病经医治收效不大至1953年我国红十字会协助日侨归国时道子即与本人商议回国并函询其父回信称可由我夫妇二人自作决定道子当向公安局申请返国后伊又考虑达两月之久遂于1953年5月回国临行时将其个人衣物均已携去并曾协议离婚但未办手续。道子返国后于同月曾来一信以后即不通消息。她亦未将女孩带走等语。现根据道子健康情况很难返回我国因此申请离婚生女即由其抚养。经向电信局了解道子返国时李某曾向组织上和工会谈过领导还予借款照顾并代其小孩解决托儿所问题但未谈及已否离婚又李与道子以往感情甚佳查光濑道子返国时既未将其女孩带走复将个人衣物携去拟依照上述仇大海案外事处之意见令李正雄征询道子对离婚及小孩之意见有无财产纠纷如道子同意离婚即可判离。三原告陈炳昌男台湾人现任本市劳动局工程师申请与日籍妻子■井良子又名陈芳英年34岁离婚据陈某称于1943年11月间与良子在日本大阪结婚婚后并无子女。我于1947年1月间回台湾原籍1948年又在台湾与钟全妹台湾人结婚婚后5个月良子也自日本去台为与良子离婚纠缠甚久后双方商议到日本办理离婚手续遂于1952年10月以访问亲戚名义领得台匪外交部护照去往日本到日本后因系临时户口日本法院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故仍未解决等语原告即于1953年6月单身参加旅日华侨归国团体同年7月来津由政府分配到津劳动局任工程师复据原告称归国时曾征求良子意见同来我国而她因家有父母生活不成问题不愿同返后去信叫她参加二三批归国华侨因良子在台曾入中国籍伊仍无意回来复信说要离婚有日文信一封为证已交案她既不愿回来也无财产争执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等语。我院认为原告在台尚有妻钟全妹现拟与日妻■井良子离婚而良子与陈某尚有信件往来拟也依照上述二案之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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