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1964] 1964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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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1964]
1964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缺点错误,应设法加强教育,促使他(她)们和好,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