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导读:
案情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那么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关于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因虚假姓名虚假证明材料或借用他人名义身份证或者使用虚假户口以及结婚证手续不完善等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现象是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还是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案情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区民政局以第三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伪造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颁发的结婚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在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李某的人而原告杨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李某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李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争端并不科学。第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此类案件也不应属于行政案件范围。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质。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结果的判决。而对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则是“确认”性质判决。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肯定了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的形式之一。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婚姻登记纠纷。第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更难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超过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不宜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本案第三人以虚假的身份与原告结婚她自出生至今一直没有登记户籍父母从小叫好丫头故无法提供身份证等她与杨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且一起共同生活了六年婚姻关系客观存在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该通过离婚来解决事实上本案驳回起诉后原告与第三人已通过离婚解决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