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
导读:
本案中甲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甲不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在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到法定婚龄骗取政府登记的虽然现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在起诉提出离婚时婚龄不合的情形已经消失甲乙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经政府登记仅管结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经过矫正不致影响其婚姻关系的存在所以应按离婚纠纷处理。实践中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宣布婚姻无效二是解除同居关系三是按可撤销的婚姻处理四是按离婚纠纷处理。那么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中甲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甲不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在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到法定婚龄骗取政府登记的虽然现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在起诉提出离婚时婚龄不合的情形已经消失甲乙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经政府登记仅管结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经过矫正不致影响其婚姻关系的存在所以应按离婚纠纷处理。实践中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宣布婚姻无效二是解除同居关系三是按可撤销的婚姻处理四是按离婚纠纷处理。关于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甲乙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2月15日时年不满20周岁的甲女便冒充其姐的名义与乙男在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甲乙夫妻感情一般。同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儿现随原告生活。自2003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各居异地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感情日益冷淡甲提出与乙离婚。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下限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案中甲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甲不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本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在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到法定婚龄骗取政府登记的虽然现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在起诉提出离婚时婚龄不合的情形已经消失甲乙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经政府登记仅管结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经过矫正不致影响其婚姻关系的存在所以应按离婚纠纷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当事人因未达婚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登记结婚的现象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普遍存在也因此男女双方同居至达法定婚龄后因感情破裂或因一时冲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目前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会得出绝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实践中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宣布婚姻无效二是解除同居关系三是按可撤销的婚姻处理四是按离婚纠纷处理。造成一案多果有悖法制统一性原则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实法律已对“无效婚姻”“同居关系”和“可撤销的婚姻”作了明确界定。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等四种情形归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把胁迫结婚的情形归于可撤销的婚姻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出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很显然当事人因未达婚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登记结婚在已达婚龄后又提出离婚的这种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范畴。但是否符合“无效婚姻”中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呢。“未到法定婚龄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没有达到法定结婚的下限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是已经政府登记结婚三是婚龄不合的事实还处在一种持续状态。换言之当男女双方或一方因婚龄不合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政府登记经过若干时间后婚龄不合的情形已经消失这种情形不能归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