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导读:
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那么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关于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申请人肖男与被申请人张女系姨表亲即肖男之母与张女之母系同胞姊妹。两人自幼相识1995年3月25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男孩。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肖男便离家外出打工不归。2008年2月18日张女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肖男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分歧审理中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所以尽管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此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张女出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其到庭开庭审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收回其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因此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此本案继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定终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宣告该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精神依职权对两人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双方之间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双方的母亲是亲姊妹双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的话对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肖男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