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能不能上诉
导读:
民法典施行以前,关于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了&ldquo,的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拥有了上诉权&rdquo,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婚姻效力纠纷相关规定中,删除了&ldquo,婚姻&rdquo,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dquo,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dquo。
民法典施行以前,关于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了“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无效纠纷此前为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婚姻效力纠纷相关规定中,删除了“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那么,是否由此可得出“民法典时代,原本‘一审终审’的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拥有了上诉权”的结论呢?
婚姻无效案件非诉性体现在:
造成婚姻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近亲结婚损害国民健康、重婚损害一夫一妻制等。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需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约束,宣告婚姻无效便是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的制裁。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的规定、“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以及法律规定中将当事人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而非“原告”“被告”,也体现其非诉性的特征。
婚姻无效案件争诉性体现在:
当事人之间对婚姻效力存有争议,才会选择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非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双方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如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可否上诉?
婚姻的无效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上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法院判无效,仍可以上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自民法典实施起,婚姻被法院判无效,是可以上诉的,而这也是体现出民法典对婚姻无效案费非诉性和争诉性的兼顾。
如女方在和男方结婚后发现男方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已经和他人举办了“婚宴”并生育了子女,女方顿感被欺骗,大骂男方“渣”,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男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然在婚前与他人举办了“婚姻”,还生下了孩子,但男方与他人不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被告男方与原告女方登记结婚的行为是不构成重婚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婚姻无效情形,故驳回原告申请。但女方拥有上诉的权利。
在我国法学概念中,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有多种,其中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但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不过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在该案中,男方在婚前与他人具有事实婚姻,后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一审判决存在争议,女方可以进行上诉。并且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女方是可以起诉男方重婚罪。
另外,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而登记结婚后,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在夫妻双方没有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如果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第三人婚后发现自己被骗,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中的“重婚”,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并载明当事人拥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