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
导读:
网友提问你好请问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各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在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守法原则协商原则限制干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那么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网友提问你好请问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各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在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守法原则协商原则限制干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对于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各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在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有守法原则协商原则限制干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那么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银川律师解答
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的原则
(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
(二)协商原则
对离婚案件而言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这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三)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许法院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四)公平公正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如此做法是考虑到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有了这样法律上的保障之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们就会更多的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对家庭做出更多的投入。在这样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当中走向成功的婚姻将越来越多而走向解体的婚姻将越来越少这正是离婚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